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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外觀設計條例 第3條

註冊外觀設計條例 第3條

第3條

如對註冊外觀設計的侵犯是在根據第25條發出外觀設計註冊證明書前作出的,則不得就該項侵犯提起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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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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