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除本條另有規定以及任何協議另有相反規定外,凡任何註冊外觀設計有多於一名註冊擁有人,則每名註冊擁有人均有權就對該項外觀設計的任何侵犯而提起法律程序。
註冊外觀設計條例 第1條
除本條另有規定以及任何協議另有相反規定外,凡任何註冊外觀設計有多於一名註冊擁有人,則每名註冊擁有人均有權就對該項外觀設計的任何侵犯而提起法律程序。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