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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外觀設計條例 第3條

註冊外觀設計條例 第3條

第3條

法院在專用特許持有人憑藉本條提起的任何法律程序中命令交出所得利潤時,只可考慮源自該項侵犯並可歸因於侵犯該專用特許持有人權利的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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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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