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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外觀設計條例 第4條

註冊外觀設計條例 第4條

第4條

在專用特許持有人憑藉本條提起的任何法律程序中,註冊擁有人須被安排作為該法律程序的一方,但如該註冊擁有人被安排作為被告人,則除非他參與該法律程序,否則他不須承擔任何訟費或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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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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