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凡任何人在業務過程中管有、保管或控制 —— (a) 侵犯註冊外觀設計的物品;或 (b) 經特定設計或改裝以製造侵犯註冊外觀設計的物品的任何物件,而該人知悉或有理由相信該物件已用作或將會用作製造侵犯註冊外觀設計的物品, 則所涉外觀設計的註冊擁有人可向法院申請一項命令,飭令將該等物品或該物件交付予他或法院所指示的其他人。
註冊外觀設計條例 第1條
凡任何人在業務過程中管有、保管或控制 —— (a) 侵犯註冊外觀設計的物品;或 (b) 經特定設計或改裝以製造侵犯註冊外觀設計的物品的任何物件,而該人知悉或有理由相信該物件已用作或將會用作製造侵犯註冊外觀設計的物品, 則所涉外觀設計的註冊擁有人可向法院申請一項命令,飭令將該等物品或該物件交付予他或法院所指示的其他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