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凡法院根據第(1)款作出命令,法院亦須根據第54條作出命令,但如法院裁定有理由不作出上述命令,則屬例外。
註冊外觀設計條例 第2條
凡法院根據第(1)款作出命令,法院亦須根據第54條作出命令,但如法院裁定有理由不作出上述命令,則屬例外。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