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凡有多於一名人士對所涉物品或物件具有權益,法院可根據第(1)款作出其認為公正的命令;法院尤其可指示將根據第53條交付的該等物品或物件處置,並將收益按法院的指示分配予該等人士。
註冊外觀設計條例 第3條
凡有多於一名人士對所涉物品或物件具有權益,法院可根據第(1)款作出其認為公正的命令;法院尤其可指示將根據第53條交付的該等物品或物件處置,並將收益按法院的指示分配予該等人士。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