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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外觀設計條例 第1條

註冊外觀設計條例 第1條

第1條

除第(4)款另有規定外,凡任何人(不論是否註冊擁有人或享有某項外觀設計中任何權利的人)以通告、公告或其他方式向任何其他人威脅提起關於侵犯某項註冊外觀設計的法律程序,任何因該等威脅而感到受屈的人(不論他是否該等威脅所針對的人)可為第(3)款所述的任何濟助而在法院提起針對該名作出威脅的人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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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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