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在任何上述法律程序中,原告人如證明該等威脅已如此作出,並令法院信納他是因該等威脅而感到受屈的人,則除非 —— (a) 被告人證明他威脅提起法律程序所關乎的作為構成對某項註冊外觀設計的侵犯,或如作出該作為便會構成對該項外觀設計的侵犯;及 (b) 原告人未能證明有關的外觀設計的註冊是無效的, 否則原告人有權獲得所申索的濟助。
註冊外觀設計條例 第2條
在任何上述法律程序中,原告人如證明該等威脅已如此作出,並令法院信納他是因該等威脅而感到受屈的人,則除非 —— (a) 被告人證明他威脅提起法律程序所關乎的作為構成對某項註冊外觀設計的侵犯,或如作出該作為便會構成對該項外觀設計的侵犯;及 (b) 原告人未能證明有關的外觀設計的註冊是無效的, 否則原告人有權獲得所申索的濟助。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