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凡某項侵犯被指稱是由製造任何作出售或出租用途的物品或進口任何物件所構成的,則不得就任何提起關於該項侵犯的法律程序的威脅而根據本條提起法律程序。
註冊外觀設計條例 第4條
凡某項侵犯被指稱是由製造任何作出售或出租用途的物品或進口任何物件所構成的,則不得就任何提起關於該項侵犯的法律程序的威脅而根據本條提起法律程序。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