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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外觀設計條例 第3條

註冊外觀設計條例 第3條

第3條

在根據本條例提出的上訴中 —— (a) 處長有權出庭並由他人代表,且有權作出支持其決定或命令的陳詞; (b) 如法院指示處長出庭,他須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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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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