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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外觀設計條例 第4條

註冊外觀設計條例 第4條

第4條

在根據本條例就某法律程序提出的上訴中,法院可行使在該法律程序中本可由處長行使的任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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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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