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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外觀設計條例 第1條

註冊外觀設計條例 第1條

第1條

處長在根據本條例在他席前進行的法律程序中,可藉命令將他認為合理的訟費判給任何一方,並指示上述訟費須由何方支付和如何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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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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