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以下各項須按照本條例及規則記入註冊紀錄冊 —— (a) 關乎外觀設計註冊申請的詳情,包括提交日期及優先權日期; (b) 註冊外觀設計的擁有人的姓名或名稱; (c) 關乎影響註冊外觀設計及註冊申請的權利的交易、文書或事件的詳情,或關乎影響在註冊外觀設計及註冊申請下的權利的交易、文書或事件的詳情;及 (d) 處長認為合適的其他事宜。
註冊外觀設計條例 第2條
以下各項須按照本條例及規則記入註冊紀錄冊 —— (a) 關乎外觀設計註冊申請的詳情,包括提交日期及優先權日期; (b) 註冊外觀設計的擁有人的姓名或名稱; (c) 關乎影響註冊外觀設計及註冊申請的權利的交易、文書或事件的詳情,或關乎影響在註冊外觀設計及註冊申請下的權利的交易、文書或事件的詳情;及 (d) 處長認為合適的其他事宜。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