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就註冊紀錄內並以文件形式備存的任何部分而言,第(1)款所賦予的查閱權利為查閱註冊紀錄內的材料的權利。
註冊外觀設計條例 第2條
就註冊紀錄內並以文件形式備存的任何部分而言,第(1)款所賦予的查閱權利為查閱註冊紀錄內的材料的權利。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