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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外觀設計條例 第1條

註冊外觀設計條例 第1條

第1條

在任何外觀設計註冊後,並且在任何人以訂明方式提交書面請求時,處長須給予提出請求的人於其請求中指明的關乎該項註冊申請或有關的外觀設計(包括該項外觀設計的任何表述、樣本或標本)的資料並准許該人查閱關乎上述註冊申請或外觀設計的文件,但須受任何訂明條件規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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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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