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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外觀設計條例 第2條

註冊外觀設計條例 第2條

第2條

除本條另有規定外,在外觀設計註冊的公告根據第25條發表前,處長不得未經擁有人或申請人(視屬何情況而定)同意而將構成或關乎該項申請的資料或文件發表或傳達予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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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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