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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外觀設計條例 第1條

註冊外觀設計條例 第1條

第1條

處長可藉於官方公報刊登的公告作出指示,指明註冊處辦理本條例下的事務的辦公時間和辦公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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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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