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處長可藉於官方公報刊登的公告作出指示,指明註冊處辦理本條例下的事務的辦公時間和辦公日。
註冊外觀設計條例 第1條
處長可藉於官方公報刊登的公告作出指示,指明註冊處辦理本條例下的事務的辦公時間和辦公日。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