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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外觀設計條例 第1條

註冊外觀設計條例 第1條

第1條

除規則另有規定外,處長可應任何有利害關係的人的請求,更正在 —— (a) 外觀設計的任何註冊申請中或已提交的與該項申請有關連的任何文件中; (b) 外觀設計的任何表述中;或 (c) 任何已提交的與註冊外觀設計有關連的文件中, 任何翻譯或謄寫上的錯誤或文書上的錯誤。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VI部 — 雜項及行政方面的條文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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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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