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任何人均可按照規則給予處長反對該項請求的通知,而處長須對該事宜作出裁定。
註冊外觀設計條例 第2條
任何人均可按照規則給予處長反對該項請求的通知,而處長須對該事宜作出裁定。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