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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外觀設計條例 第2條

註冊外觀設計條例 第2條

第2條

任何人均可按照規則給予處長反對該項請求的通知,而處長須對該事宜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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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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