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凡有任何外觀設計註冊申請在本條例生效*之前或之後提出,而處長覺得該項外觀設計屬中央人民政府通知處長的與防衞目的有關的其中一類外觀設計,則處長可發出指示禁止或限制發表關於該項外觀設計的資料,或發出指示禁止或限制將該等資料傳達予該等指示所指明的任何人或任何類別的人。
註冊外觀設計條例 第1條
凡有任何外觀設計註冊申請在本條例生效*之前或之後提出,而處長覺得該項外觀設計屬中央人民政府通知處長的與防衞目的有關的其中一類外觀設計,則處長可發出指示禁止或限制發表關於該項外觀設計的資料,或發出指示禁止或限制將該等資料傳達予該等指示所指明的任何人或任何類別的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