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在不損害第(1)款的一般性的原則下,根據本條訂立的規則可訂定條文以 —— (a) 就關乎可向處長提交的外觀設計的註冊申請及其他文件 —— (i) 訂明任何該等文件的格式及內容; (ii) 規定須向處長提交任何該等文件的副本;及 (iii) 訂明提交任何該等文件的方式; (b) 規管與在處長席前進行的任何法律程序或其他事宜有關連而須予依循的程序,並授權糾正程序上不符合規定之處; (c) 規定與任何上述法律程序或事宜有關連或與註冊處所提供的任何服務有關連而須繳付的費用,並就在訂明情況下費用的減免作出規定; (d) 賦權處長在規則所指明的情況下規定在任何上述法律程序的任何一方就該等法律程序或上訴時的法律程序提供訟費方面的保證,並就不提供保證的後果作出規定; (e) 規管在任何上述法律程序中提出證據的方式,並賦權處長強迫證人出席有關的法律程序以及透露和交出文件; (f) 為本條例或規則所規定須作出的與任何上述法律程序有關連的事情訂明時限,並為本條例或規則所指明的任何期間的更改作出規定; (g) 在不損害第72條的原則下,規定和規管與註冊外觀設計或外觀設計的註冊申請有關連的文件翻譯成有關法律程序的語文或其中一種法定語文或一併翻譯成兩種法定語文,以及任何該等譯本的提交和核實;及 (h) 為由註冊處發布和出售文件及關乎該等文件的資料,作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