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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外觀設計條例 第6條

註冊外觀設計條例 第6條

第6條

根據第(2)(c)款訂立的任何規則可 —— (a) 訂明定於某些水平的各項費用;或 (b) 規定各項費用須定於某些水平, 使政府或其他主管當局在行使本條例下的任何或所有職能時所招致或相當可能應如此行使職能時招致的開支得以收回,而該等水平不得藉參照在行使任何一項特定職能時所招致或相當可能在如此行使職能時招致的行政費用或其他費用的款額而受到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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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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