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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外觀設計條例 第2條

註冊外觀設計條例 第2條

第2條

根據本條訂立的規則可規定 —— (a) 提交與任何須予註冊的事宜有關連的任何訂明文件或任何訂明類別的文件; (b) 更正在註冊紀錄冊內及在已提交的任何與註冊申請有關連的文件內的錯誤;及 (c) 發表和公告根據本條例就註冊紀錄冊作出的任何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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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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