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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外觀設計條例 第2條

註冊外觀設計條例 第2條

第2條

根據第(1)(a)或(d)款訂立的規則 —— (a) 可指明翻譯成該等法律程序的語文或法定語文的文件須予提交的期限,或採用法定語文的資料須予提供的期限;及 (b) 可就應該等法律程序的任何一方的申請而延展該等期限,作出規定,並可規定須就該等延期的申請繳付一筆訂明的懲罰性費用。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VII部 — 規則及規例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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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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