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長可指明須使用的表格
第84條
(1) 處長可規定須在關乎根據本條例作出的外觀設計註冊或在根據本條例在處長席前進行的任何其他法律程序中,使用由處長藉在官方公報刊登的公告指明的表格。 (2) 根據第(1)款作出的公告,可載有處長就在該公告指明須使用的表格而作出的指示。 (3) 根據第(1)款刊登的公告不得就《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條而言視為附屬法例。
註冊外觀設計條例 第84條
處長可指明須使用的表格
(1) 處長可規定須在關乎根據本條例作出的外觀設計註冊或在根據本條例在處長席前進行的任何其他法律程序中,使用由處長藉在官方公報刊登的公告指明的表格。 (2) 根據第(1)款作出的公告,可載有處長就在該公告指明須使用的表格而作出的指示。 (3) 根據第(1)款刊登的公告不得就《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條而言視為附屬法例。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