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根據第(1)款作出的公告,可載有處長就在該公告指明須使用的表格而作出的指示。
註冊外觀設計條例 第2條
根據第(1)款作出的公告,可載有處長就在該公告指明須使用的表格而作出的指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