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根據第(1)款刊登的公告不得就《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條而言視為附屬法例。
註冊外觀設計條例 第3條
根據第(1)款刊登的公告不得就《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條而言視為附屬法例。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