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處長可不時在憲報刊登公告,指明自該公告所指明的日期起,某刊物即為就本條例而言的官方紀錄公報。
註冊外觀設計條例 第1條
處長可不時在憲報刊登公告,指明自該公告所指明的日期起,某刊物即為就本條例而言的官方紀錄公報。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