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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外觀設計條例 第2條

註冊外觀設計條例 第2條

第2條

凡某刊物在根據第(1)款刊登的公告中指明為官方紀錄公報,則自該公告指明的生效日期起,本條例或規則所規定須在官方公報中公布的每一公告、請求、文件或其他事宜,均須在該刊物中公布,而凡在本條例或規則中對官方公報的提述,均須據此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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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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