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處長可出版或安排出版公報,在該公報內可公布處長認為合適的與註冊外觀設計或註冊申請有關的文件及資料。
註冊外觀設計條例 第3條
處長可出版或安排出版公報,在該公報內可公布處長認為合適的與註冊外觀設計或註冊申請有關的文件及資料。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