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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外觀設計條例 第2條

註冊外觀設計條例 第2條

第2條

就第(1)款而言,凡任何人將任何物品作出有值處置,而該物品上已蓋上、刻上或印上或以其他方式加上“註冊”或“registered”的字樣,或任何明示或暗示應用於該物品的外觀設計已就該物品獲註冊的東西,該人即視為向人表示應用於該物品的外觀設計已就該物品而獲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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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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