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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外觀設計條例 第2條

註冊外觀設計條例 第2條

第2條

為就指稱由某法人團體所犯的本條例所訂罪行而提起的法律程序的目的,以下條文適用 —— (a) 關乎文件的送達的任何法院規則;及 (b) 《裁判官條例》(第227章)第19A條(法團在裁判官席前作出的答辯)及第87條(法團被控告犯可公訴罪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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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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