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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外觀設計條例 第3條

註冊外觀設計條例 第3條

第3條

凡任何法人團體的事務由其成員所管理,則第(1)款就任何成員在其管理職能方面的作為與過失而適用,猶如該成員是該法人團體的董事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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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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