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凡在第91至93條中使用某一字眼或詞句,而該字眼或詞句的英文對應字眼或詞句在《1949年註冊外觀設計法令》中界定,則該某一字眼或詞句的涵義與在該法令中該英文對應字眼或詞句的涵義相同。
註冊外觀設計條例 第2條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凡在第91至93條中使用某一字眼或詞句,而該字眼或詞句的英文對應字眼或詞句在《1949年註冊外觀設計法令》中界定,則該某一字眼或詞句的涵義與在該法令中該英文對應字眼或詞句的涵義相同。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