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註冊外觀設計條例 第2條

註冊外觀設計條例 第2條

第2條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凡在第91至93條中使用某一字眼或詞句,而該字眼或詞句的英文對應字眼或詞句在《1949年註冊外觀設計法令》中界定,則該某一字眼或詞句的涵義與在該法令中該英文對應字眼或詞句的涵義相同。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X部 — 過渡性條文、相應修訂及廢除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