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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外觀設計條例 第1條

註冊外觀設計條例 第1條

第1條

藉第91條而當作根據本條例註冊的外觀設計的註冊有效期可每次再延展5年,但本條例及《1949年註冊外觀設計法令》下的註冊有效期總共不得超過25年加6個月。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X部 — 過渡性條文、相應修訂及廢除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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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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