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法院有權應任何指稱其權益因本條而受不利影響的人的申請,宣布基於任何本可據之而根據《1949年註冊外觀設計法令》取消聯合王國註冊的理由,有關外觀設計中的專用特權及權利並沒有根據第91條在香港取得;上述理由須當作包括該項外觀設計在根據該法令註冊的日期前已在香港發表。
註冊外觀設計條例 第3條
法院有權應任何指稱其權益因本條而受不利影響的人的申請,宣布基於任何本可據之而根據《1949年註冊外觀設計法令》取消聯合王國註冊的理由,有關外觀設計中的專用特權及權利並沒有根據第91條在香港取得;上述理由須當作包括該項外觀設計在根據該法令註冊的日期前已在香港發表。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