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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外觀設計條例 第4條

註冊外觀設計條例 第4條

第4條

在因藉第91條當作根據本條例註冊的外觀設計遭侵犯而提起的法律程序中,如 —— (a) 有關侵犯發生在本條例生效日期*之前,法院須應用就有關侵犯而言於香港適用的法律,猶如《聯合王國設計(保障)條例》(第44章)未被廢除一樣;及 (b) 有關侵犯發生在本條例生效日期當日或之後,法院須應用香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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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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