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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外觀設計條例 第2條

註冊外觀設計條例 第2條

第2條

根據 —— (a) 《聯合王國設計(保障)條例》(第44章);或 (b) 經修訂並藉《聯合王國設計(保障)條例》(第44章)而適用於香港的《1949年註冊外觀設計法令》(1949 c. 88 U.K.), 作出的任何事情,在本條例生效*時有效並在該事情本可根據本條例作出的情況下,須繼續有效和具有效力,猶如該事情是根據本條例的相應條文而作出的一樣。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X部 — 過渡性條文、相應修訂及廢除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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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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