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錄製品須獲得同意
第203條
(1) 任何人在未獲得某合資格表演的表演者的同意下,就該合資格表演的整項或其任何實質部分的錄製品製作複製品而非供他私人和家居使用,即屬侵犯該表演者的權利;而在本部中,凡提述複製及複製品,須按以下條文解釋。 (2) 該複製品是直接或是間接製作的,並不具關鍵性。 (3) 製作錄製品的複製品,指以任何實質形式複製該錄製品,包括藉電子方法將錄製品貯存於任何媒體,及製作一項短暫存在的複製品,或為該錄製品的其他用途而附帶製作複製品。 (4) 表演者根據本條授權製作或禁止製作該等複製品的權利,在本部中稱為複製權 (the right of reprodu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