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版權條例 第204條

版權條例 第204條

向公眾發放複製品須獲得同意

第204條

(1) 任何人在未獲某合資格表演的表演者的同意下,向公眾發放該合資格表演的整項或其任何實質部分的錄製品的複製品,即屬侵犯該表演者的權利。 (2) 在本部中,凡提述向公眾發放錄製品的複製品,即提述由表演者或在表演者的同意下將以前未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發行的複製品發行的作為。 (3) 在本部中,凡提述向公眾發放錄製品的複製品,並不包括 —— (a) 以前曾發行的複製品的任何其後的分發、售賣、租賃或借出;或 (b) 該等複製品其後輸入香港。 (4) 在本部中,凡提述發放一項表演的錄製品的複製品,包括發放非錄製表演的原本錄製品。 (5) 表演者根據本條授權向公眾發放或禁止向公眾發放複製品的權利,在本部中稱為分發權利 (the right of distribution)。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分部 — 權利、侵犯權利及侵犯權利的補救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