藉使用在未獲同意下製作的錄製品而侵犯錄製權
第210條
(1) 任何人在未獲得對某項表演具有錄製權的人的同意下,或(如該表演屬合資格表演)該表演的表演者的同意下,藉任何錄製品 —— (a) 公開放映或播放該表演的整項或其任何實質部分;或 (b) 將該表演的整項或其任何實質部分向公眾傳播, 而該錄製品是在沒有獲得適當的同意下製作的,且該人亦知道或有理由相信該錄製品是在沒有獲得適當的同意下製作的,則該人即屬侵犯對該項表演具有錄製權的人的權利。 (2) (3) 在第(1)款中,凡提述適當的同意(the appropriate consent),即提述以下的人的同意 —— (a) 表演者;或 (b) 在給予同意時,對表演具有錄製權的人(如對表演具有錄製權的人多於一人,則指所有該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