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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條例 第214條

版權條例 第214條

權利的期限

第214條

(1) 以下條文在本部賦予的權利的期限具有效力。 (2) 本部就某項表演而賦予的權利於下述期間完結時屆滿 —— (a) 如該項表演於某公曆年作出,則該權利在自該年年終起計的50年期間完結時屆滿;或 (b) 如該項表演的錄製品於該段期間中另一公曆年發行,則該權利在自該年年終起計的50年期間完結時屆滿, 但須受以下條文規限。 (3) 就第(2)款而言,錄製品當首次發表、公開播放、放映或向公眾傳播時,即屬發行(released),但在決定該錄製品是否屬已發行時,不得考慮任何未經授權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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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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