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的期限
第214條
(1) 以下條文在本部賦予的權利的期限具有效力。 (2) 本部就某項表演而賦予的權利於下述期間完結時屆滿 —— (a) 如該項表演於某公曆年作出,則該權利在自該年年終起計的50年期間完結時屆滿;或 (b) 如該項表演的錄製品於該段期間中另一公曆年發行,則該權利在自該年年終起計的50年期間完結時屆滿, 但須受以下條文規限。 (3) 就第(2)款而言,錄製品當首次發表、公開播放、放映或向公眾傳播時,即屬發行(released),但在決定該錄製品是否屬已發行時,不得考慮任何未經授權的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