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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條例 第262條

版權條例 第262條

定義

第262條

在本分部中 —— 扣留令 (detention order)指根據第264(1)條作出的命令; 權利持有人 (right holder)指 —— (a) 根據本部有表演者權利存在的表演的表演者,或該等表演的表演者的經濟權利的專用特許持有人;或 (b) 就該等表演有錄製權的人。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I分部 — 關乎輸入侵犯權利的錄製品的法律程序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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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