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3A條的例外情況
第273D條
(1) 在以下情況下,第273A條不適用於某規避有效科技措施的作為 —— (a) 該措施已就某電腦程式而應用; (b) 該作為是為識別或分析該電腦程式的特定元素而作出的,而該等元素並非作出該作為的人可隨時得知的; (c) 作出該作為的唯一目的,是達致該電腦程式或另一電腦程式與某獨立編寫的電腦程式能夠互相兼容操作; (d) 與作出該作為有關的電腦程式的複製品並非侵犯版權複製品;而且 (e) (b)段所提述的識別或分析的作為不構成侵犯版權。 (2) 第273A條不適用於符合以下說明的規避有效科技措施的作為 —— (a) 該作為是由任何電腦、電腦系統或電腦網絡的擁有人或操作員作出,或是在該擁有人或操作員的授權下作出;而且 (b) 作出該作為的唯一目的,是測試、調查或糾正該電腦、電腦系統或電腦網絡(視屬何情況而定)在保安上的漏洞或弱點。 (3) 如作出規避有效科技措施的作為的唯一目的,是對密碼學進行研究,而該作為符合以下說明,則第273A條不適用於該作為 —— (a) 有關研究是由任何指明教育機構進行或由他人代該機構進行,或是為在指明教育機構所提供的密碼學範疇的指明課程中的教學或接受該等教學的目的而進行的,而 —— (i) 該研究不構成侵犯版權; (ii) 為進行該研究而需要作出該作為;及 (iii) 從該研究中取得的資料,除了是以指明方式向公眾發布外,並沒有向公眾發布;或 (b) 在任何其他情況下 —— (i) 該研究不構成侵犯版權; (ii) 為進行該研究而需要作出該作為;及 (iii) 該作為或向公眾發布從該研究中取得的資料並沒有損害有關版權擁有人的權利。 (4) 在第(3)款中 —— 指明方式 (specified manner)就向公眾發布從密碼學研究取得的資料而言 —— (a) 指合理地為達致提高或增進密碼學或有關科技的知識狀況或發展而採用的方式;並 (b) 包括在期刊或會議中發布該等資料,而該等期刊或會議的目標讀者或聽眾,屬主要是從事密碼學範疇或有關科技範疇的工作的人或正在修讀密碼學範疇或有關科技範疇的課程的人; 指明教育機構 (specified educational establishment)指 —— (a) 在附表1第4、6、7、8、9、12、14或15條中指明的教育機構;或 (b) 根據《專上學院條例》(第320章)註冊的香港樹仁大學。 (5) 在以下情況下,第273A條不適用於某規避有效科技措施的作為 —— (a) 該措施或已應用該措施的版權作品,能夠收集或發布屬追蹤和記錄任何人使用某電腦網絡的方式的個人識別資料,而沒有向該人給予關於該收集或發布的明顯通知; (b) 作出該作為的唯一目的,是識別該措施或該作品(視屬何情況而定)在收集或發布個人識別資料上的功能,或使其失去該功能;而且 (c) 該作為不影響任何人取用任何作品的能力。 (6) 在以下情況下,第273A條不適用於某規避有效科技措施的作為 —— (a) 某人是在使用某科技、產品或器件時作出該作為的;而且 (b) 該科技、產品或器件(視屬何情況而定)的唯一目的,是防止未成年人在電腦互聯網上取得有害資料。 (7) 在以下情況下,第273A條不適用於某規避有效科技措施的作為 —— (a) 該措施已就某以實物方式向公眾發放的版權作品(不論屬任何類別)而應用; (b) 該措施包含地區性編碼或任何其他為按地區控制市場劃分的目的而具有防止或限制取用該作品的作用的科技、器件、組件或設施; (c) 作出該作為的唯一目的,是克服該措施所包含的地區性編碼、科技、器件、組件或設施(視屬何情況而定),以取用該作品;而且 (d) 作出該作為所關乎的作品的複製品 —— (i) 並非侵犯版權複製品;或 (ii) (如屬侵犯版權複製品)是在製作它的所在國家、地區或地方合法地製作的,而它僅憑藉第35(3)條屬侵犯版權複製品。 (8) 在以下情況下,第273A條不適用於某規避有效科技措施的作為 —— (a) 該措施已就第50(1)、51(1)或53條提及的任何類別的複製品而應用; (b) 有關規避作為是由指明圖書館的館長、指明博物館的館長或指明檔案室的負責人作出的;及 (c) 作出該作為的唯一目的,是作出任何根據第50、51及53條允許的作為。 (9) 如某規避有效科技措施的作為是由執法機構或由他人代執法機構為防止、偵測或調查某罪行或進行檢控的目的而作出的,則第273A條不適用於該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