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乎《2007年版權(修訂)條例》所作的修訂的過渡性條文及保留條文
第283條
(1) 在本條中,《2007年修訂條例》 (2007 Amendment Ordinance)指《2007年版權(修訂)條例》(2007年第15號)。 (2) 附表7載有關乎某些由《2007年修訂條例》對本條例作出的修訂的過渡性條文及保留條文。 (3)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載有因《2007年修訂條例》的制訂而需訂立的過渡性條文或保留條文的規例。 (4) 在不損害第(3)款的一般性的原則下,該等規例尤可就 —— (a) 經《2007年修訂條例》修訂的本條例的條文對規例所指明的事宜的適用情況作出規定;或 (b) 在緊接《2007年修訂條例》的任何條文的生效前有效的本條例的條文對規例所指明的事宜繼續的適用情況作出規定。 (5) 根據本條訂立的規例如本身有規定當作已自一個較該等規例在憲報刊登的日期為早的日期起開始實施,則該規例可當作已自該日期起開始實施,但該等規例不得在《2007年修訂條例》在憲報刊登的日期*之前開始實施。 (6) 凡任何規例自一個較其在憲報刊登的日期為早的日期起開始實施,則在該範圍內,該等規例須解釋為不會 —— (a) 以不利於某人的方式,影響屬於該人的在該等規例在憲報刊登的日期前已存在的權利;或 (b) 就任何在該日期前作出或沒有在該日期前作出的事情,而對任何人施加法律責任。 (7) 如根據本條訂立的規例與附表7的條文相抵觸,則在該等條文相抵觸的範圍內,須以後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