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版權條例 第4條

版權條例 第4條

書本及指明期刊

第4條

(1) 如在任何一段180天的期間內,某人為分發而製作載有一份或多於一份版權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而該等版權作品屬刊印形式並載於書本或指明期刊中,且該人在該段期間內製作的限定複製品的總值,不超逾$6,000,則本條例第119B(1)條不適用於該項製作。 (2) 如在任何一段180天的期間內,某人分發載有一份或多於一份版權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而該等版權作品屬刊印形式並載於書本或指明期刊中,且該人在該段期間內分發的限定複製品的總值,不超逾$6,000,則本條例第119B(1)條不適用於該項分發。 (3) 如某人為分發而製作載有一份或多於一份版權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而該等版權作品屬刊印形式並載於書本中,且該人所製作的載有該等侵犯版權複製品的頁面,並不符合本附表第1(1)條中限定複製品的定義(a)段的涵義,則本條例第119B(1)條不適用於該項製作。 (4) 如某人為分發而製作載有一份或多於一份版權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而該等版權作品屬刊印形式並載於指明期刊中,且該人所製作的載有該等侵犯版權複製品的頁面,並不符合本附表第1(1)條中限定複製品的定義(b)段的涵義,則本條例第119B(1)條不適用於該項製作。 (5) 如某人分發載有一份或多於一份版權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而該等版權作品屬刊印形式並載於書本中,且該人所分發的載有該等侵犯版權複製品的頁面,並不符合本附表第1(1)條中限定複製品的定義(a)段的涵義,則本條例第119B(1)條不適用於該項分發。 (6) 如某人分發載有一份或多於一份版權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而該等版權作品屬刊印形式並載於指明期刊中,且該人所分發的載有該等侵犯版權複製品的頁面,並不符合本附表第1(1)條中限定複製品的定義(b)段的涵義,則本條例第119B(1)條不適用於該項分發。 (7) 本附表第4部列出關於為施行第(1)及(2)款而釐定限定複製品的價值的條文。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