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如在任何一段180天的期間內,某人為分發而製作載有一份或多於一份版權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而該等版權作品屬刊印形式並載於書本或指明期刊中,且該人在該段期間內製作的限定複製品的總值,不超逾$6,000,則本條例第119B(1)條不適用於該項製作。
版權條例 第1條
如在任何一段180天的期間內,某人為分發而製作載有一份或多於一份版權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而該等版權作品屬刊印形式並載於書本或指明期刊中,且該人在該段期間內製作的限定複製品的總值,不超逾$6,000,則本條例第119B(1)條不適用於該項製作。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