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以下的價值須視為可比擬書本的價值 —— (a) 該可比擬書本的標示零售價; (b) (如該可比擬書本沒有標示零售價)該可比擬書本的建議零售價;或 (c) (如該可比擬書本既沒有標示零售價,亦沒有建議零售價)除第(4)款另有規定外,在該可比擬書本的市價屬易於確定的情況下,該可比擬書本的市價。
版權條例 第3條
以下的價值須視為可比擬書本的價值 —— (a) 該可比擬書本的標示零售價; (b) (如該可比擬書本沒有標示零售價)該可比擬書本的建議零售價;或 (c) (如該可比擬書本既沒有標示零售價,亦沒有建議零售價)除第(4)款另有規定外,在該可比擬書本的市價屬易於確定的情況下,該可比擬書本的市價。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