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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條例 第3條

版權條例 第3條

第3條

以下的價值須視為可比擬指明期刊的價值 —— (a) 該可比擬指明期刊的標示零售價; (b) (如該可比擬指明期刊沒有標示零售價)印於該可比擬指明期刊內或該期刊上的有關的指明期刊的標示訂閱價,除以訂閱期所包含的期數,計算所得的數目須列明小數點後2個位的數字,而不須將小數點後第3個位的數字作四捨五入處理;或 (c) (如該可比擬指明期刊沒有標示零售價及在該可比擬指明期刊內或該期刊上沒有印上有關的指明期刊的標示訂閱價)有關的指明期刊的建議訂閱價,除以訂閱期所包含的期數,計算所得的數目須列明小數點後2個位的數字,而不須將小數點後第3個位的數字作四捨五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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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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